高考生姓名分数录取学校被循环播放 律师涉嫌侵犯隐私
原标题:高考生姓名分数录取学校被循环播放(主题)
律师:涉嫌侵犯隐私(副题)
武汉晚报讯(记者赵家新)“新洲区问津书院显示屏显示个人信息,涉嫌侵犯隐私权。”近日,新洲区市民李先生通过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新洲区问津书院一电子显示屏上,一直循环播放一些学生的高考准考证号、人名、高考分数和录取学校等个人信息,完全没有打马赛克。“感觉这种做法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希望书院予以下架处理。”
5日下午,记者联系上问津书院的胡老师。胡老师告诉记者,他们将优秀学生的信息通过显示屏公布出来,一方面是表明他们教学成果显著,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学生家长感觉脸上有光。“之前还没有接到过相关投诉。”
胡老师说,电子显示屏循环播放的是新洲一中2006届至2016届部分高考考生的高考准考证号、人名、高考分数和录取学校等个人信息。据了解,这些公布出信息的学生都曾经参加过书院的活动或培训。
胡老师告诉记者,播放学生成绩主要是考虑宣传新洲教育水平不错,没有考虑到隐私问题,既然学生家长有疑虑,校方肯定予以考虑。“我们已经暂停了电子显示屏播放,正在考虑是否隐去部分信息后再发布,避免引起学生和家长反感。”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友亮律师告诉记者:“学生姓名、准考证号码等确实属于隐私范畴,学校在没有获得学生(已成年)或者监护人授权前提下,公布这些信息涉嫌泄露公民信息!”
未经他人允许查询别人的高考成绩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
未经同意查询别人成绩算侵犯隐私,学生成绩的确属于学生个人的隐私,分数作为一个人的私人信息收到法律的保护,从合法性上说是未经本人允许不应查询的。未经同意查询属于违法行为。面对当前学业压力过重的情况,公开成绩会给学生带来更大的心理压力,对学生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
法律分析
侵犯隐私权的量刑标准如下: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等。作为人格权之一,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要件。主观具有过错,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学校公布学生成绩排名算不算是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义务教育期间,学校擅自公开学生成绩排名是一种披露学生个人隐私、一种极易造成师生间、同学间产生歧视行为的方式,侵犯了相关学生的人格尊严,对学生的名誉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因此,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各省市在实施义务教育法的过程中,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质量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校长和教师的主要标准。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排名。
法律依据:
一、《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等改革,建立、完善义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监测评价体系和教学研究指导体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质量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校长和教师的主要标准。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排名。
高考生信息疑被泄漏 民办高校频“招手”
“高考(论坛)录取通知书上同一个地址,同一个联系电话,收信人却不是同一个人?难道这么巧,这两个考生同时被同一所高校录取了?”7月18日,正在分拣高考录取通知书的邮政工作人员,拿起一封来自北京市昌平区某研修学院的录取通知书产生了疑问。
当天,记者按照录取通知书上的联系电话,联系上了家住阿克苏市丽园小区的考生小雪。小雪说,她的同班好友圆圆家住县上,家庭住址不好找,于是就在志愿填报卡上留下了小雪家的地址和小雪的手机号。但是,她和圆圆都没有报考录取通知书上
的学校,不知道为什么会接到北京这所学校的通知书。小雪还说,自高考成绩公布以来,她已经接到四五个内地民办高校的电话,问她愿不愿意去就读。“这些大学我听都没听说过,他们是怎么准确投递到我家地址,且姓名也一点不差?”小雪很疑惑。
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高三毕业学生都表示接到过类似的电话。甚至高考后三四天,就开始有陌生号码发短信或打电话,大部分都是要给他们介绍民办高校的。不少学生及家长纷纷质疑,这些民办学校是从哪里得到考生的相关信息的。
随后,记者拨通了小雪录取通知书上民办高校的联系电话,一位自称是该校负责招生的何老师说,考生的信息在网上都有,她们很容易就能调出来。当记者再三追问是否从官方网站调出的相关信息时,这名招生老师支支吾吾地不做回答,并草草敷衍着挂了电话。
地区教育局招办负责人认为,泄露高考考生信息的性质非常严重,考生的信息是不可能在网站上随意查到的,自治区教育厅有专门的科室及人员负责对考生信息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内部不可能出现故意泄露考生相关信息的现象。考生信息之所以会被泄露,有可能是在每年高考前夕,很多学校都会到二级城市和一些区县做宣传,向考生散发宣传资料,其中就有预报名申请表,考生一旦填写申请表,就很容易泄露个人资料。而这些资料又会当成一种信息资源,被“层层倒卖”,被全国一些民办学校及自考助学班当成招生对象。所谓的录取通知书,实际上是自考班的变相“广告”,但因采用“国家承认本科学历”、“计划外招生”等字眼及所谓“学校公章”,考生受急于上大学、上的心理驱动,很容易上当。
地区教育局招办负责人李文提醒,收到录取通知书的考生及家长,一定要看该校是否有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办学资格的审批文件,以保证学校信息的准确性。如果学生和家长实在拿不准是否被正常录取,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或通过招生官方网站查询确认,同时还要询问学校的主办方是谁,不能轻易相信从招生方推荐的学生那里打听的情况。
学校公布学生成绩排名是否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当前上海市已拟立法禁止公布成绩排名,减轻学生的压力。其《上海市未成年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增设了“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的规定。从法律的角度考虑,学校公布学生成绩排名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关于这一问题,大家各抒己见,说法不一。
很多同学都不喜欢公布成绩排名,觉得到研究生了还逃脱不了成绩排名的尴尬。他们认为,学生应当有对自己成绩是否公布的决定权,有权决定自己的成绩是否向不特定的人公布,未经其同意的不应公布。也有同学认为,从学校的角度来看,公布分数是为了公布奖学金,但公布的范围应当在被公布的同学范围中间,而不应在全校。更有同学从对隐私权的性质角度加以分析,认为隐私权是人们的一项重要权利,不能随便公布成绩,这样做的确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当然,也有同学认为不违法,虽然在合理与否问题上值得探讨,但只要没有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不良的影响或者损害,就不构成违法;学校应该排名次公布,因为社会本身就存在优胜劣汰,我们要学会在竞争中生存,敢于面对现实。
隐私即私人生活中不欲人知的信息,也称为生活秘密。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其隐私的控制权即私人生活不公开权,包括对于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采用了间接保护的方式,例如,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虽未将个人隐私明确规定为一种权利,但其作为公民的一种民事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然而,目前对于一些信息是否都是他人的隐私信息在认识上存在不一致,例如,学生的考试成绩。成绩公布在客观上虽能起到激励学生努力学习的作用,但它对学生造成的心理压力巨大。尤其是对于成绩考的不好的学生来说,他们显然不太愿意让别人知道,公布了成绩会对他们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侵害,学生成绩是否公布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若学生不愿意公布则不应公布。当然,为了进行监督或增加透明度,可以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他人可要求知悉其成绩,并且,这个条件应该是合理合法的。
同时,个人权利必然受公共利益的制约。如果利用成绩作为一种标准来进行某项评比,那么由于对于权利人的利益有重大的关系,因此,应秉承公正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布。另外,学生有权放弃隐私权保护,如果其同意公布,那么可以就这部分同学的成绩予以公布,即使是不完整的成绩表也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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